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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历史学知识盘点:不同朝代的赋税制度
不同朝代的赋税制度
北魏(九品混通):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的正税一般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一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但是按照北魏政府的规定,并不是简单的分担,而是由县令计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三等指的是将赋税按等级送到不同的地区,而九品指的就是赋税的等级,上三品的进入京师,中三品的进入别的州的重要粮仓,下三品的留在本州,这就是所谓的九品混通。
隋朝(租庸力役制):
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租,调和力役三部分,18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60岁以上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丁男一床(一夫一妇),每年纳租粟三石,调为户调,每年桑田者,输调绢一匹,棉三两;麻田者,输调布一端,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与奴婢纳一半租调。每丁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规定丁男年龄由18岁提到21岁,受田年龄(18岁)不变,又规定,调绢每输一匹减为输二丈,力役每年一个月减为20天。开皇十年(590年),规定年龄50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以纳布帛代替力役。
唐朝(租庸调制):
租庸调是按丁征收的,均田制下的农民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叫做租,每年交纳绢二丈,棉三两,或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要服徭役20天,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这种以绢,布折役的方法叫做“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唐与隋相比,大的区别就是庸的确立和制度化,隋制规定50岁以上的人才能免役输庸,唐制规定“输庸代役”不再受年龄的限制。
唐中期(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纳税,赋税按户等高低征钱,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在一定时期内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舍人税意味着着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生控制有所松弛,行商也要纳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一条鞭法):
1581年张居正将一条鞭法推向全国。内容:①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②把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③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④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统一赋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将力役改为折银,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赋役一概征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矿监税使):
明朝统治者为了摆脱财政危机而派往各地的宦官。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明神宗派遣大批宦官充当矿监税使,分往各地开矿,征税。这些宦官在大城市中莫不疯狂掠夺,或借口开矿强占土地,或巧立工商税名目横征暴敛,甚至随意捕杀人民,处置地方官吏,引起了一系列城市居民反对矿监税使的斗争。
清朝(地丁合一,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增加丁银。雍正时,又实行“地丁合一”制度,把丁银全部摊入田赋之中,自此,我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口税废止了,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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