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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梳理: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4、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财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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