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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民商学知识整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9-13 10:03:54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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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民商学知识整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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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考研法律硕士民商学知识整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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