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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整理: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西周:
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西周:1、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
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
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5、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
6、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
三、监狱管理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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