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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9-13 10:00:00  |  关键词: 刑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常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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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

  犯罪主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4、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以单位名义实施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刑事责任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按公历算,生日当天不算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此外,已满70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简答题: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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