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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梳理:法律体系结构
一、公法与私法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公法和私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
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
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
传统公法的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传统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调节方式。
二、社会法的出现
社会法是以传统公法要素和传统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调节方法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社会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法的确立是
以经济法的出现为标志的,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构成的。
三、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1、调整对象: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此处的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私法的方式以个人的自行调节为主,即意思自治;公法的方式以国家的强行干预为主,是集中的、命令性的;社会法以社会性的平衡为特征,形成了“政策平衡”的独特方式。
3、法的本位: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4、价值目标: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而社会法所追求的价值兼具两者,较理性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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