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本章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对于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上述五项条件。
合同开始日,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二)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二是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三是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
本章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 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2种情形”),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3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