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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一)适用范围:
【应当剥夺】(国安、无期、死刑)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剥夺】
1.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 年以上5 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 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不是从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四)剥夺的内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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