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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
(一)主刑:
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 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缓: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二)附加刑:
1、罚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收财产:法院。
(三)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与变更
1、缓刑: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2、减刑: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减刑以后仍然由哪个机关执行。
3、假释: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暂予监外执行: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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