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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4-21 15:55:30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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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犯罪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假想非罪,即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二是假想犯罪,即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三是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2)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可抗力。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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