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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体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4-21 14:12:18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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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体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主体”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1)一般主体:就自然人犯罪而言,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2)特殊主体:就自然人犯罪而言,有些犯罪主体除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该种犯罪主体就是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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