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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宪法学主观题带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2-09 15:50:50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宪法学主观题带背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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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宪法学主观题带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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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2020年、2019年非法学分析题、2010法学分析论述题)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1、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合宪性审查的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3、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1)审查的启动

被动审查:

①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②审查建议。其他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主动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审查意见的提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过程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制定机关的及时回应义务。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

(4)合宪性审查的结果。

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照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②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

(5)审查结果的反馈与公开。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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