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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模式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这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立法机关模式。最早产生于英国,在理论上可以追溯至人民主权学说,根据该学说,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其他国家机关无权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最主要的局限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2)普通法院模式。最早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采用此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受到分权学说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
(3)专门机关的模式。如欧洲大陆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是一种较合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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