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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2015年简答题)
1、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要受监督与制约。其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对司法权监督的表现
(1)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2)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
(4)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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