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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内容,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如,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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