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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概念:这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客体: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1)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均可成立本罪。
(2)本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不同意为前提——上述“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的情形,其中被害人即使满了 14 周岁,考虑到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服从、依赖等特殊关系,
其性承诺的同意标准应降低,即使表面上同意,也不能一律按照真正的法律上的同意认定。
(3)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如果 14 到 16 岁未成年女性本人同意,被
告人当然就构成本罪。但是如果未成年女性本人不同意,这个有特殊职责的人就同时
构成强奸罪,这时要按强奸罪处罚。
3、主体:特殊职责人员”往往具有监护、看护、教育、抚养、医疗等特殊关系。
4、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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