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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2021年增修)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该类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且行为人不得以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张免责,即使排污没有超过批准的指标,只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2)发生损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因果关系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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