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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相关问题(2021年增修)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根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一般观点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宣告无效制,且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采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的途径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2)对受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均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等等。
(4)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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