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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其中,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仍然没有履行;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其二是不适当履行,即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3)不存在免责事由。
2、免责事由的概念和分类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免责事由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加以约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两大类:
(1)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又可分为两种:
①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
②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2)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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