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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
1、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2、取得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其比较
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方式,后者属于行政方式。
(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前者属于有偿方式,需要支付对价—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后者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
(4)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
(5)适用范围不同。后者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除此之外的情形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时间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
如果是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如果是非住宅,其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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