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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2004年简答题,2012法学简答题)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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