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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优先、排他效力问题(2016辨析题、2017年增修)
1、物权的追及力问题(2016年辨析题)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2)但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受到诸多限制,追及效力行使时,原物权人的物权必须经过公示或者设定他物权的事实为取得人所知。此外,为保护交易安全起见,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阻断了物权的追及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2017年新增修)
(1)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可能发生权利冲突时,物权原则上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如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以其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要解
决的是能够并存且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若干个物权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规则是原则上成立在先则效力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个别情形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以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除租赁”规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则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一物一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他物权存在。如,不能同时存在两个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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