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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及其效力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其适用情形是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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