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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2016年法学论述题)
(1)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也就是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2)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其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所进行的交易,即使此项登记错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3)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公示方法原则上应当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
(4)公示原则的作用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功能则在于,即使在公示的内容是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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