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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2017年增修)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在于: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依普通、特殊、最长三种类型有所区别。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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