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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类型(2018年增修)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在我国主要指长期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它也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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