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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及设立条件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2-09 15:43:00  |  关键词: 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 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及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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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及设立条件”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及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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