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2018年增修)
特别法人,是指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特殊性在于特别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特别法人的类型主要有:
(1)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3考研法硕民法主观题带背: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