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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2013法学分析论述题)
1、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
具体来说,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其他国家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2、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为:
(1)人大向人民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性质,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3、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
(1)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3)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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