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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别行政区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2)特区的法律地位:特区的设立以及所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来规定。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中央对特区的权力:见下。
(4)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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