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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我国《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分别根据其性质、程度、情节等作出了不同的制裁。
1、《选举法》规定,通过下述方法破坏选举,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贿选方式当选代表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以这些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这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刑法》第256条分别规定了破坏选举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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