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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明确宣布在已经过土改的地区,参加抗日的人员可以同等分配土地;在未经土改的地区,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减租交租。按“二五减租”原则,在未经土改的地区,地主出租土地的地租必须比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3)保障佃权。除法定收回租地的条件外,承认累世承租者有永佃权,出租人不得随意撤佃。
(4)减轻债务利息。现存债务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禁止一切利息外剥削,以限制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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