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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2017年新增)
(1)严厉制裁诬告行为。历来的法律都视诬告为严重犯罪,诬告者必须反坐。明律进一步加重处罚,规定诬告加等反坐。
(2)严禁越诉。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4)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对于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居数州县诉讼案件的管辖,明律规定
了“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
(5)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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