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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必背重点:明朝的会审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1-18 16:46:21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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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明朝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2)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清代秋审、朝审即渊源于此。

(3)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审录范围很广,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之列,是一次全面的狱案清理工作。此制为明朝独有。

(4)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始于成祖,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是明朝的会审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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