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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宋朝的典卖契约(2019年考试分析修改)
(1)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
(2)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3)业主的权利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4)钱主的权利有: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
(6)此外,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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