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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条件
(1)“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2)“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3)“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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