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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唐朝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2011年非法学分析题)
(1)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2)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出人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
(3)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同职连署的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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