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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唐朝的“六赃”制度
《杂律》篇首次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出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六赃”涵盖了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
(1)强盗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
(2)盗窃罪是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
(3)受财枉法是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
(4)受财不枉法是收受当事人贿赂,但并未曲法枉断。
(5)受所监临财物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吏民的财物。
(6)坐赃罪是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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