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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唐代的“六杀”制度
对于杀人罪,唐代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
(1)“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2)“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5)“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6)“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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