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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2019年考试分析修改、2011年、2014年法学分析题、2006年、2010年、2012年、2013年非法学分析题)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唐律把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是对共犯区分首犯与从犯。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浸透了礼教及宗法观念。
(3)合并论罪从重。凡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者,从重者论,但不累加处刑,即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犯有其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统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第一,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自新则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第二,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对侵害人身、损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第三,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赃物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5)类推原则。对法务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确立了类推的原则和方法,体现了唐律律文简约的风格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即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者,重又犯罪的要加重处罚。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唐律详细地规定了贵族官员犯罪的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
(9)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有犯。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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