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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必背重点:西周婚姻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1-16 23:48:01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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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必背重点:西周婚姻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5.西周婚姻制度(2015年法学分析题)

1、婚姻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同姓不婚”。古人认识到婚姻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对于生殖健康的影响。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3)履行“六礼”程序。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2、西周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

西周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定。

(1)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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