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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周婚姻制度(2015年法学分析题)
1、婚姻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同姓不婚”。古人认识到婚姻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对于生殖健康的影响。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3)履行“六礼”程序。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2、西周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
西周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定。
(1)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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