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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和刑的作用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重视道德教化,刑着重于惩罚制裁。如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使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被放逐乃至赐死,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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