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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关系★★★
(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
①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
②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3)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①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
②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
③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法律社会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标准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国型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保护件法律关系是由于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2020年新增)
概念:
1.定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特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3.种类: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数据信息。
客体: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5.数据信息;数据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
(四)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所具备的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五)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限制: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成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2)行为人对自己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我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禁止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4)人身的组成部分,即各个人体器官,在与人体相分离之后、视为法律上的"物",在与人体未分离之前或进入他人的人体以后,视为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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