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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立法原则★★
(一)立法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1.合宪原则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合宪性的要求具体包括:①立法主体的合宪性、②内容的合宪性、③程序的合宪性。
2.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是在面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法原则,还规定了不同立法主体所具有的不同立法权限与程序。《立法法》特别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的制定主体、内容与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制。各主体均应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合法。
3.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要求: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服从上级
(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本级:重复
(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立法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立法的民主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1)立法内容的民主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要求;①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②立法过程要公开;
③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立法科学原则
(1)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2)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而立法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力,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3)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且你。具有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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