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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部门★★★
(一)含义及特征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①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
②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二)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
2.单纯按照社会关系类别,无法划分法律部门时,将法律调整的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问题。
除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确定这种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原则和形式等,也属于法律调整的方法。
3.两种标准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与法律调整的对象相比,法律调整的方法是辅助的、从属的标准。
(三)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合目的性原贝。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
(5)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所以我们划分法律部门时需要具备前瞻性。
(6)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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