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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2.基本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件与社会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即法律同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事务职能。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主观性是指法的价值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客观性是指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造就了多样性,但是尽管有诸多不同,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与特征
1.定义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2.特征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法律一般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其治理目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怀人的真正需求,在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在这些价值之间本身可能存在某些冲突,但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可以实现价值之间的协调,在解决价值冲突时确立统一的确定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的标准,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3)法的秩序价值(基础价值)
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1.法与秩序的关系
(1)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消极
(2)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不只从消极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还从积极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积极
2.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1)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分配权利义务
(2)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4)法的平等价值
(一)平等价值的特点
1.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过程发展的产物
2.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
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反向定义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
(1)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
(2)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二)法律如何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法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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