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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必背重点: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1-11 22:41:13  |  关键词: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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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必背重点: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1.宪法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渊源。

(2)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3)宪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宪法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和最基本的效力来源,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6)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也不同于普通法律。

2.法律

(1)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2)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

(3)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律渊源。


5《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法律保留事项)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⑧民事基本制度;

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行政法规

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是法律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3)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它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

(1)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享有自己的专属立法权,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7.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区别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

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

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

政策

我国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

 

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它们或多或少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发挥效用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户咨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为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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