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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挪用公款罪(2018年、2016年、2010年法学案例分析题、2011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2、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3、如何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中的“不退还”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因为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还不了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不想还,意图将挪用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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