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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必背重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问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1-02 21:56:12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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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必背重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问题”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47.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问题(2021年新增)

1、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医疗卫生部门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而言,即行为人实施了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②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进行消毒处理的。

③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本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论是否实际已经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便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①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其他一些犯罪的关联性较强,值得注意: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可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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