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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侵犯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行为之一: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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